河北中医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暂行办法
为健全我校党内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中共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下辖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二、基层党组织的设立
(一)基层单位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二)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三)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5~7人;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3~5人。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委员3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四)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立与委员职数的确定由校党委批准;支部委员会的设立和委员职数的确定由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各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三、基层党组织的换届
(一)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或因工作性质等原因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换届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操作实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
(四)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换届选举的申请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换届工作,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换届请示的主要内容是:换届时间、选举办法、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和差额比例等。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还应包括代表的名额、选举办法和分配原则。由于各种原因,延期换届选举的基层党组织在确定换届选举前,仍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在得到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大会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应就筹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批准。接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按照批复的时间如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二)制定换届的实施计划
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换届选举后,基层党组织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应规定选举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实施的具体步骤和目标,指定每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应在选举前经委员会集中讨论后起草,并征求各方面意见。
(三)对党员进行动员并组织学习
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动员,对党员进行党性观念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使党员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
(四)正式选举之前,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必须核实以下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党员总数、正式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应到会人数、不能到会人数及其原因,核实到会人数是否可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不计入应到会人数名单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核。
五、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经学校党委批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代表要通过选举产生。
(一)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二)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三)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四)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五)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六)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六、酝酿和确定委员候选人
(一)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二)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低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选举时,可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也可采取先进行差额预选,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选举的候选人。
(三)基层党组织的上届委员会要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在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四)基层党组织的上届委员会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新选出的委员会对书记、副书记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和通过候选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等额选举。
(五)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需报校党委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基层委员会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
(六)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七)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七、选举的实施
(一)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二)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
有选举权的党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出国、挂职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者;患有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者;年老体弱卧床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者。
临时外出的,应要求其回来参加会议和选举。因条件所限,无法回来参加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员较多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大会可以延期举行。
(三)选举前,上届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委员会工作总结,并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听取意见。
(四)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五)推选(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
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应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应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六)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统计。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九)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十)监票人、计票人最后将选举结果做出记录并签名,由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公布被选举人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八、选举结果的报批
(一)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选出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备案:
1.选举结果。要求监票人、计票人签名和基层委员会盖章。
2.文字报告。要求报告以下内容: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时间;本单位实有党员人数,其中正式党员数、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其中有效票数;当选委员名单(以得票多少为序);选举中的其他情况。
(二)新一届书记、副书记选出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要求报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时间,委员出席情况,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三)在上级党组织关于选举结果的批复下达之前,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应由新选出的委员会负责,新选出的委员会可以推选一名召集人临时主持工作。
(四)新一届委员会任期从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算起,书记、副书记任职时间自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算起。
九、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选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